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各省(区、市)、部分设区的市、基层立法联系点、部分高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广西、安徽等地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单位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调动农民等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护其合法权益。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采取措施,充分调动农业生产经营者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中的积极性,保障其合法权益。”
二、草案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了应当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耕地类型。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种子法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永久基本农田有明确规定,建议草案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完善耕地质量调查评价制度,建立统一的耕地质量评价方法、标准、指标,建立健全耕地质量监测网络体系。”
四、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应当进一步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的相关制度,增加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立项机制,明确高标准农田建设应当遵循因地制宜原则,将高标准农田管护情况同步纳入全国高标准农田数据库。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适应当前管理实践要求,应当进一步强化领导干部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方面的相关责任约束。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情况,应当纳入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现代信息技术在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中得到广泛应用,建议草案对此作出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运用卫星遥感、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高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水平,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监督。”
七、草案第五十九条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单位和社会公众建议,结合实践,增加列举有关违法情形,对在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中存在的违法行为追究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条第二项修改为:“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质量监测与评价、耕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中弄虚作假”。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