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对医疗保障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地方人大、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科研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和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和单位、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对草案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北京、广东、河南、福建、内蒙古、宁夏等地调研,并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现将医疗保障法草案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关内容和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立法目的中增加“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以基本医疗保险为主体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三是增加规定,国家鼓励发展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障有关的慈善捐赠、医疗互助等,满足多样化健康保障需求。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提出,进一步明确医疗、医保、医药“三医协同”有关改革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中增加“促进医疗保障与医疗、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二是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在紧急情况时提出基金支付范围的临时调整方案的,除听取国务院卫生健康等部门意见之外,还应当听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意见;三是增加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医疗保障服务协议开展远程诊疗、在线复诊、处方线上流转等互联网医疗服务。
三、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进一步落实省级统筹要求,完善参保长效机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待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指导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二是规定国家优化参保服务,促进参保人员连续参保。
四、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生育保险基金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合并建账;二是规定国家完善生育保险制度,推进扩大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五、有的常委委员、地方、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加强医疗保障基金管理,保障基金可持续运行。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如下修改:一是规定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管控机制,构建中长期收支平衡机制和应急处置机制;二是明确定点医药机构应当按照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要求,严格执行实名就医、购药管理规定等。
六、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部门和社会公众建议,处理好医疗保障法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关系,做好法律适用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从事医疗保障相关的筹资运行等活动,本法未作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
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汇报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