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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8-31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法律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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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医疗保障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召开座谈会听取医疗卫生、医疗保障领域专家的意见;到吉林、江西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立法目的中增加“落实健康优先发展战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障体系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家建立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二是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具体办法。三是增加规定,特困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等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其个人缴费部分按照规定给予资助。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充实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有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如下修改:一是明确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组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组织开展循证医学和经济性评价时,除听取有关部门意见外,还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听取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相关企业、专家和参保人员的意见。二是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并完善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三是增加规定,国家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机制,针对不同医疗服务特点,实行多元复合式医疗保险支付方式,完善符合中医药服务特点的支付方式。
  四、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细化异地就医医药费用结算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异地就医的参保人员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中应当由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部分,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后及时足额直接结算并拨付。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完善定点医药机构有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规定,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为医师的,还应当依照医师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六、有的常委委员、列席人员、专家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长期护理保险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长期护理保险的筹资运行、待遇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等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医疗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参照本法有关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制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29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基层有关部门和单位、定点医药机构、医药企业、专家学者和参保人员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医疗保障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实践证明行之有效、比较成熟的改革成果上升为法律制度,对于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推进健康中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草案经过修改完善,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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