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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保障法(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8-31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意见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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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下午对医疗保障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医保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修改为“多层次全民医疗保障体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明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协调有关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有关规定修改为:“基本医疗保险包括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国家逐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加强统筹协调,促进公平统一。”
  三、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进一步完善监督管理中关于部门协作配合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明确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卫生健康、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分工协作,建立沟通协调等机制。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进一步推进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加强“三医”协同发展和治理,优化医疗保险筹资机制和支付方式等提出了一些具体工作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积极推进相关领域改革,抓紧完善相关配套规定,加强部门协作配合,切实保障法律全面正确有效实施,推动医疗保障工作高质量发展。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7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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