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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8-31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法律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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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到山东、吉林等地调研,听取意见,并多次就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有的常委委员、全国人大代表和社会公众提出,高水平的科技人才队伍对于提升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水平至关重要,建议增加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加强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方面人才培养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条第二款对原则上不作为补充耕地来源的土地类型作了规定。有的部门、社会公众提出,为了防洪安全,河湖管理范围内的土地原则上也不得作为补充耕地来源,建议在该款中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提出,近年来违法使用、占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问题较为突出,严重影响了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建议进一步强化对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六条第二款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治理酸化、潜育化等退化耕地作了规定。有的部门、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对沙化、风蚀、水蚀耕地开展综合治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十九条对国家建立黑土地保护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黑土地是最宝贵的耕地,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黑土地的保护力度。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保护黑土地的优良生产能力,确保黑土地总量不减少、功能不退化、质量有提升、产能可持续。”
  、有的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国家粮食主产区在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建议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区的利益补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国家健全粮食主产区利益补偿机制,完善对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粮食产销区省际横向利益补偿机制。”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相关企业等,就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有助于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系统化、规范化、法治化水平,对加强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一体保护,保障我国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具有重要意义;草案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建议,广泛凝聚共识,制度设计合理、内容完备,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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