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下午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自然资源部和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条规定,国家鼓励、支持土壤改良、地力培肥、水土保持、生态保护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鼓励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农业技术推广机构、企业等协同开展科技攻关和人才培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土地整理方面的科学研究和科研成果推广应用对于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在“土壤改良”前增加“土地整理”;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开展产学研合作对于进一步提高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水平具有重要意义,建议增加国家鼓励相关主体开展产学研合作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标准对于确保高标准农田整体质量意义重大,建议增加国家完善高标准农田建设相关标准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相应规定。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对政府有关部门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合理使用农业投入品、推进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置等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建议,与生态环境法典的相关规定保持衔接,增加对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置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将该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合理使用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依法推进农业投入品包装废弃物和废旧农用薄膜回收处置,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对国家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监督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有关部门在运用相关技术和手段进行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监督执法过程中,存在因不够精准进而导致误判误罚的情况,建议强调在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进行监督时应当科学精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加强对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工作的监督”前增加“科学精准”。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分别对高标准农田建设的验收以及禁止截留、挤占或者挪用高标准农田建设资金作了规定,但未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建议增加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对上述违法行为增加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加强本法的宣传解读、抓紧制定修改有关配套规定等提出了一些很好的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切实做好本法的贯彻实施,全面、系统规范耕地保护和质量提升活动,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重要农产品有效供给。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7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