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农业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征求全国人大代表的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黑龙江、浙江等地调研;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和部门、社会公众提出,我国宪法将逐步实现农业现代化作为国家根本任务,并对农村集体经济、城乡建设等作出规定,据此建议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建议,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有关精神,完善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措施。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增加以下规定:一是统筹发展科技农业、绿色农业、质量农业、品牌农业。二是维护种业安全,提升种业现代化水平。三是提高农业保险保障水平和服务质量。四是鼓励“物联网、人工智能”等新技术与农业生产、经营、管理相融合。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充实农业领域国际交流合作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坚持平等互利、合作共赢的方针,支持开展农业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参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与粮食安全国际治理。
四、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代表建议,落实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的要求,精简相关规划,并完善农民权益保护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修订草案作以下修改:一是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整治形式主义为基层减负长效机制。二是明确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农业发展规划,并不再明确要求制定农业科技、教育规划。三是增加规定,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享受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税收减免,并删去有关单位代扣、代收税款的规定。
五、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对农业和农村发展至关重要,建议增加这方面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加强乡村治理,推进平安乡村建设,构建和谐有序的乡村社会,不断增强广大农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六、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做好与生态环境法典等法律的衔接:一是明确国家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加强生态的保护与修复。二是增加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科学精准加强对秸秆焚烧的组织、指导和管理。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7月30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有关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基层立法联系点、基层农业干部、农业企业和家庭农场负责人等,就修订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农业法修订草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实农业农村优先发展要求,体现农业农村改革和法治建设新成果,符合新时代“三农”发展实际需要,对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加快建设农业强国具有重要意义。修订草案的制度规范针对性较强,已经比较成熟,是可行的,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完善性的建议,部分已被吸收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