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对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部分基层立法联系点、高等院校和研究机构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的意见,到地方进行调研,并就修订草案有关问题与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等部门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为巩固党中央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成果,及时对国防动员法进行修订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些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专家学者建议,在修订草案中明确国防动员的概念。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本法所称国防动员,是指为了应对国家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安全和发展利益遭受的威胁,国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平战快速转换,将经济和社会实力转化为国防实力的活动。”
二、修订草案第七条规定,国家建立适应国防动员需要的数据服务保障制度。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国防动员数据的收集、使用及安全管理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依法收集、使用与国防动员密切相关的数据,并保障数据安全”。
三、有些常委委员和地方提出,新域新质国防动员力量在提升国防动员能力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在修订草案中予以体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国家推进先进技术在国防动员中的应用,发展新兴领域国防动员力量。”
四、修订草案第二十五条对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作了规定。有的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进一步明确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对象的相应义务。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对象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国防动员潜力统计调查所需的资料。”
五、修订草案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六条对后备兵员的征召作了规定。有些地方和专家学者建议参考预备役人员法的有关规定,对后备兵员暂缓征召的情形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条规定:“后备兵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人员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经其登记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兵役机关核实批准,可以暂缓征召。”
六、修订草案第十章规定了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建议增加“征收”民用资源的有关规定,与宪法、国防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章章名修改为“民用资源征收、征用与补偿”,并在有关条款中增加“征收”内容。
七、有的常委委员和社会公众建议,对编造、传播虚假国防动员信息的行为作出禁止性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有关部门和机关“对编造、传播虚假国防动员信息,干扰、破坏国防动员工作秩序的组织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理”,并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修订草案第十二章对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依法采取特别措施作了规定。有些常委委员、地方和专家学者提出,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对公民权利影响较大,建议予以规范。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一款规定:“采取国防动员特别措施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
此外,还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17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业代表,就修订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法律出台时机、法律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修订草案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防动员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适应新时代国防动员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对国防动员的领导,调整国防动员组织领导体制,健全完善国防动员重要制度措施。修订草案经过修改,充分吸收了各方面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与会人员还对修订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经研究,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