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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8-31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意见
当前版本第 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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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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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6日上午对国防动员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中央军委法制局、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在修订草案总则中增加国防动员建设应当统筹发展和安全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六十三条第二款对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可以依法征收、征用的民用资源的范围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民用资源的征收、征用不限于设施、设备和交通工具等实物,还包括技术、数据、软件等其他资源,建议作相应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国防动员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10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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