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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8-31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意见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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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8月25日下午对农业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8月26日上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草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推进宜居宜业和美乡村建设是农业农村工作的重要内容,建议增加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条中增加相关内容。
  二、有的常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建议,根据党中央关于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的最新表述,将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的内容合并规定并予以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两款合并修改为:国家坚持和完善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等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振兴农村经济。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发展林草业对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建议充实有关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二十一条第三款中增加加强草原生态建设、推进基本草原保护修复、发展壮大林草业等内容。
  四、有的常委委员建议,进一步体现推进农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要求。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增加相应表述。
  五、根据常委委员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刑事责任的内容整合为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侵害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合法权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经与有关方面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农业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7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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