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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修正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8-31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法律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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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对律师法修正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正草案印发中央有关部门、部分省(区、市)、基层立法联系点、高校和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并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正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中央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学者和律师代表等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北京等地调研,并就修正草案中的主要问题与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7月24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修正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8月19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正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修正草案第一条完善了立法目的。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律师队伍是依法治国的一支重要力量,完善律师制度是贯彻落实宪法规定的重要举措,建议明确将宪法作为本法的立法依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增加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修正草案第五条对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国家积极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有利于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建议在该条中增加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相关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修正草案第八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从事律师职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遵守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提出,本条中“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含义不清楚,建议予以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公务员管理的有关规定”修改为“公务员离职管理的有关规定”。
  、修正草案第九条规定,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加强统筹和组织引导。有的常委委员、社会公众建议,与法律援助法相衔接,在“鼓励和支持律师事务所、律师参与公益法律服务”后增加“依法提供法律援助”。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此外,还对修正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8月3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部分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地方司法行政部门、律师协会等,就修正草案中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等进行评估。普遍认为,修正草案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律师队伍政治引领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将坚持党的领导、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保障和规范律师执业、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港澳律师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执业试点成果等在法律中作出规定,契合当前律师工作的发展需要;修正草案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建议,凝聚已有共识,已基本成熟,建议审议通过。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已按上述意见提出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决定(草案),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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