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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 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 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 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4-30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决定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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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批准2025年6月1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阿斯塔纳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吉尔吉斯共和国、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永久睦邻友好合作条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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