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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 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4-30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法律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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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对社会救助法草案进行了二次审议。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在中国人大网公布草案二次审议稿全文,征求社会公众意见;通过代表工作信息化平台,向全国人大代表征求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社会建设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云南、山西进行调研,听取地方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对象等方面的意见;并就草案有关重要问题与司法部、民政部等部门多次交换意见,共同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3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的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4月22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经过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九条规定:“社会救助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激励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条旨在强调社会救助应当调动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身的积极性,建议对“社会救助坚持扶志扶智相结合”的表述再作研究。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本条修改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和引导有劳动能力的社会救助对象自助自立、解困脱困。”
  二、草案二次审议稿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制度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流浪乞讨人员”属于带有阶段性特征的表述,随着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中国式现代化深入推进,我国流浪乞讨人员数量逐年下降、明显减少,目前相关救助管理机构救助的对象主要为走失、务工暂无着落等流散在外的暂时遇困人员,建议根据社会救助工作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将“流浪乞讨人员”的表述修改为“流散人员”,使对有关人员的表述更为准确、中性、简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十五条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和其他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个人或者组织应当对社会救助对象履行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情况紧急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可以先行救助。”有的意见建议增加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先行救助后应当向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进行追偿;有的意见提出,政府履行社会救助职责的行为与有关民事主体履行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行为的性质是不同的,先行救助是紧急情况下实施的救助,没有必要同赡养、抚养、扶养相联系;还有的意见提出,赡养、抚养、扶养问题涉及较为复杂的人身、财产等法律关系,实施追偿的难度大、成本高,且易引发新的矛盾,社会效果不好,建议删除本条中与赡养、抚养、扶养相联系的内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突出社会救助兜底线、救急难的功能,不牵连追偿问题,将本条修改为:“社会救助对象遇有紧急情况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依法及时给予救助。”
  四、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三章对救助程序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部门和基层立法联系点提出,社会救助事关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社会救助工作,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同时,还应当结合实际情况优化工作流程,让群众更便捷地申请、获得社会救助,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进一步明确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提高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效率;并增加一条规定:“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结合社会救助工作实际情况,依法优化工作流程,提高便民化水平。”
  五、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规定了截留、挪用、私分社会救助资金、物资的法律责任。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本条中“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主要适用于公职人员,其他有关组织、个人参与社会救助工作也可能实施上述违法行为,建议进一步明确其法律责任。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对有关组织、个人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
  六、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三条规定,拒不履行调减、终止社会救助决定,非法占有社会救助财物等的,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行政强制法等法律对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行政决定作了规定,社会救助工作涉及多个部门、社会救助决定的类型多样,社会救助管理部门是否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有关社会救助决定,应当按照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规定并结合相关决定的内容等确定,建议不在社会救助法中规定该问题。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除本条中关于社会救助管理部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
  此外,还对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4月16日,法制工作委员会召开会议,邀请基层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社会救助对象、专家学者等,就草案主要制度规范的可行性、出台时机、实施的社会效果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评估。与会人员普遍认为,社会救助是兜底线、救急难的制度,对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意义重大,草案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总结实践经验,根据社会救助工作新形势新要求,健全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体现了法治在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温度。草案充分吸收了各方面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审议通过。同时,还对草案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对有的意见予以采纳。
  草案三次审议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三次审议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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