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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救助法(草案 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4-30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意见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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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4月28日上午对社会救助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4月28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统一审议。社会建设委员会、司法部、民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六条对特困人员供养作了规定。有的意见提出,第一款中“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通过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给予特困人员供养”一句的表述内容,有不确之处,易生歧义。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这一句修改为“由社会救助管理部门给予特困人员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必要的照料服务、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跨部门信息共享有利于形成社会救助工作合力,使社会救助工作更加精准有效,建议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的“健全社会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后增加“促进跨部门信息共享”。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直接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直接作出社会救助确认决定”的表述存在歧义,易被理解为可以不履行审核、公示等程序,建议删除“直接”二字。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四、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七条中规定,动员引导慈善组织加大社会救助方面的帮扶力度。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实践中开展相关帮扶活动的社会力量不限于慈善组织这一主体,建议对相关表述作修改完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动员引导慈善组织”修改为“动员和引导慈善组织等社会力量”。
  五、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六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应当秉持公心、履职尽责。”有的常委委员建议,将“秉持公心”修改为“客观公正”。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6年7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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