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作说明。
一、修订背景和过程
现行监狱法自1994年施行以来,为惩罚和改造罪犯,预防和减少犯罪,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生变化,人民群众对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公正执法司法体制机制进一步健全完善,监狱工作面临新形势新要求,急需通过修订监狱法,进一步将现行法施行30年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狱系统探索形成的经验做法和制度机制予以巩固,健全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刑罚执行、加强罪犯教育改造、强化监狱内部管理、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加强监狱建设与保障、加强监狱人民警察队伍建设,保障监狱工作在法治轨道上有序推进。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工作安排,司法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组织起草重要法律草案职责,深入调查研究,两次大范围征求中央有关单位、地方人民政府及专家学者意见,数易其稿,稳妥推进,各方面研究一致,形成修订草案。修订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总体思路和主要内容
修订草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主要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完善监狱工作的领导体制,从制度上法律上保证党中央关于监狱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贯彻和有效执行,有力推进平安监狱、法治监狱、文明监狱建设。二是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将近年来维护监狱持续安全稳定的成熟经验做法上升为法律制度,守牢监狱安全底线,提高教育改造质量,预防和减少犯罪,建设更高水平平安中国。三是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巩固深化政法队伍教育整顿成果,为打造高素质监狱人民警察队伍、推进新时代监狱工作高质量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修订草案共8章114条,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
(一)明确监狱工作的领导体制、方针原则
一是在总则中明确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监狱运行体制。二是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的监狱工作。监狱管理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管理,负责本辖区监狱具体管理工作。三是明确坚持惩罚和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监狱工作方针及管理、教育、劳动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二)压实安全责任,保障监狱安全
一是优化监狱资源配置,明确监狱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功能完善、规模适度;根据罪犯的犯罪类型、刑期及危险程度,设置不同戒备等级监狱。二是明确所在地政府和有关部门安全警戒责任,将监狱安全纳入所在地政府安全工作体系,要求相关部门在反恐防暴等工作中分工负责、协同处置。三是明确未经批准,不得对监狱警戒设施、相关场所进行摄像、录音等,不得在监狱及周边上方管制空域内实施无人机等飞行活动。四是严格监规纪律和改造规范,针对罪犯故意破坏监狱设备设施、传递或者私藏违禁品、擅自离开规定区域、哄闹监狱、行凶、脱逃等严重影响监管安全的行为,增加警告、记过、禁闭及使用警械、武器的处置措施。
(三)严格规范刑罚执行活动,维护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权威
一是明确监狱人民警察应当对党忠诚、服务人民、执法公正、纪律严明,规定监狱设政治委员。二是规范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活动,明确职责权限,严明罪犯考核、奖惩、变更执行场所、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重点环节执法纪律。三是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增加集体决策、公示、复核等程序要求。四是强化制约监督,明确监狱依法实行狱务公开、主动接受监督;增加警务督察制度,强化对监狱人民警察执行法律、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的内部监督。五是建立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对依法履行职责行为予以维护,激励监狱人民警察担当作为。
(四)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促进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一是坚持把罪犯改造为守法公民,增加对罪犯进行行为规范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内容,督促其养成良好行为习惯,自觉接受改造。二是保障罪犯合法权益,增加特许离监、保障罪犯通话及会见律师权利等规定。三是完善监狱与人民法院、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安置帮教机构的衔接机制,全面结合罪犯入监前、服刑中、出狱后的情况,有针对性地做好教育改造、救助帮扶、安置帮教等工作。四是强化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社会性,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参与对罪犯的社会帮教。五是针对未成年犯身心特点,明确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并从场所环境、警察配备要求、矫治方式等方面作出有针对性的制度安排,增加未成年犯的犯罪记录封存制度。
同时,修订草案增加了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相关职责、义务及有关单位、个人影响监狱秩序行为的法律责任。
修订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