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说明。
一、有关背景情况
皇岗口岸位于深圳市福田区,与香港新界落马洲隔河相望,1989年实现货检通关,1991年开通旅检通关,是连接深港的重要公路口岸,是目前深港间唯一的24小时通关口岸。为推动粤港澳大湾区基础设施互联互通,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广东省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就皇岗口岸在深圳一侧重建、取消货运功能、在“一地两检”基础上实施“合作查验、一次放行”查验监管模式达成一致意见,相关工作安排已于2024年12月经国务院批复同意。
目前,皇岗口岸各项重建工作正在抓紧推进,计划于2026年6月完成工程建设。根据“一地两检”安排,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为给皇岗口岸实施“一地两检”提供法律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和广东省人民政府请求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实施管辖。国务院港澳办、司法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起草了草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二、草案的主要内容
(一)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特定区域实施管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启用之日起,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该区域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和禁区式管理。有关区域启用日期由国务院确定。
(二)明确授权区域。包括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连接口岸的落马洲大桥深圳段桥面、可经由桥面进出的大桥箱梁内部和连接道路路面。有关区域具体坐标和面积,由国务院确定,并不得变更用途。
(三)明确授权期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以租赁方式取得皇岗口岸港方口岸区及相关延伸区的使用权,租赁期限自有关区域启用之日起至2047年6月30日止。租赁期限届满,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可以续期。
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