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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 (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6-26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决定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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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3日下午对关于修改注册会计师法的决定草案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改决定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改决定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司法部、财政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改决定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改决定草案第五条对取得注册会计师证书后,应予注销、撤销注册的情形作了规定。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除注册会计师法本身的规定外,行政许可法等法律也规定了依法应予注销、撤销注册的一些情形,建议与相关法律做好衔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该条第一款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依法应当注销或者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注册会计师在执业过程中掌握的相关文件、资料、信息、数据,应当严格保密、避免泄露,同时也要考虑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需要提供的情形,建议在现行法律规定的注册会计师负有保密义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
  三、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增加发挥注册会计师协会自律监督作用的规定,有的建议对修改决定草案中相关用语和表述作进一步明确,以增强可操作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作出以下修改:一是在有关注册会计师协会作用的规定中增加应当“强化行业自律监督”的规定;二是删去修改决定草案第九条第三款中的“恶性低价竞争”,相关违法行为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等相关法律认定;三是将修改决定草案第二十七条中的“审批机关”明确为“国务院财政部门”。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本决定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7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改决定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改决定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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