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政府政策信息聚合服务 收录范围:2026年1月1日起党中央、人大、国务院、两高、军委等中央机构公开政策
意见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修订草案 二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发文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26-06-26
生效日期未标注
失效日期未标注
行政层级中央
所属地区全国
政策类型意见
当前版本第 1 版

POLICY CONTENT

政策正文

正文内容由官方页面采集整理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常委会会议于6月23日下午对商标法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普遍认为,修订草案已经比较成熟,赞成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和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6月24日下午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统一审议。财政经济委员会、司法部、国家知识产权局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修订草案是可行的,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
  一、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十五条中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有的常委委员建议,明确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工艺、原料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这一意见,在“质量”后增加“工艺、原料”。
  二、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七十条规定,对于以误导公众的方式使用注册商标、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向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投诉、举报。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对于上述违法行为,也可以向负责商标管理工作的部门投诉、举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负责商标执法的部门”修改为“负责商标管理工作、商标执法的部门”。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还就本法通过后尽快完善配套规定、加强宣传解读等提出了意见建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有关方面认真研究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人员的审议意见,抓紧制定、修改配套规定,积极做好宣传和解读,严格规范执法司法,切实保障法律的有效实施。
  经与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将修订后的商标法的施行时间确定为2027年1月1日。
  此外,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还对修订草案二次审议稿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修订草案修改稿已按上述意见作了修改,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修订草案修改稿和以上报告是否妥当,请审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2026年6月26日
历史版本记录查看内容变更检测信息

暂无历史版本。